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条已废止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奖励,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所得的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