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对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价值,由科技成果持有人与企业协商作价或者评估作价。当事人一方是国有企业的,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对该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以评估值为依据出资入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