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企业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