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向企业出资入股,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