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国有工业企业每年应按其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具体投资比例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