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