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

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