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