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文化、卫生、体育、司法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义务教育实施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