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校长、教师交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校长、教师资源。校长、教师交流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