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分布状况,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学区划分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情况。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