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连续两年未进行植树及与林业有关设施建设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宜林"四荒"土地。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