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村民委员会协调处理;个人与村(社)之间、村(社)与村(社)之间的林地争议由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的林地争议由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