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