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与审查及转地方性法规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和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