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