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遵循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