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开办矿山企业应向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交纳闭坑抵押金。矿山企业关闭或停止开采的,闭坑后的坑井回填、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不安全隐患消除等措施,经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注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并返还抵押金及利息。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