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具体职数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大小确定。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居民委员会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