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