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