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承担义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