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二)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