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和宗教事务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县内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干扰经济建设,损坏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的活动。自治县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自治县内各宗教和教派之间,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有利团结的原则。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