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回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