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为了科学研究的需要,经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保存部分勘查、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