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古生物化石勘查、采掘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勘查、采掘申请书;

(二)申请勘查、采掘的范围及图件;

(三)勘查、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勘查、采掘设计方案;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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