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法律援助人员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