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