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