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服务。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