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申请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给予法律援助,由申请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认:

(一)诉讼、仲裁时效期间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