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