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纳入社会统计指标。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