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全民健身设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拆除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择地重建,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