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测;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鼓励中小学校开设体育特长班,发展传统体育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组建高水平运动队,提高学校竞技体育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