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扶贫和移民安置、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