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未经认定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承担政府农民教育培训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委托,追回政府补助资金;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