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及时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