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农民教育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在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和农民创业能力教育培训的同时,应当进行科学文化、法律政策、权益维护、安全生产、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