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制度。

申请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适应农民教育培训的教学设施和实训条件;

(三)有适合当地产业发展,能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的培训教材;

(四)有熟练掌握培训内容的师资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