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是指对农民开展的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职业技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创业能力等教育培训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