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民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实际,制定农民教育培训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办法,指导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编写制作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音像资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