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行政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和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