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母婴保健服务必须坚持分级分类指导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