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服务以及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二)开展社区(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四)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