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证等相关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前款手续的客运出租汽车配发营运证。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