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