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