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