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章 医疗执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特区执业,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医师协会)办理执业注册;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向市医师协会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后,可以在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机构执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