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